直至最近,上海的企业解决 争议时可选的仲裁机构仍很少。

本指南最近于2015年5月更新

2012年,中国年代最久、最大的仲裁机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与其上海分会和深圳分会之间发生了分裂。重组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独立了出来,更名为上海国际仲裁中心(SHIAC)。企业也可将案件提交到独立的上海仲裁委员会(SHAC),后者主要管理国内仲裁案件。  

随着仲裁庭的多元化,上海的律师和公司法务在选择仲裁庭上可能缺乏明确的指导。本指引比较了该市三家主要仲裁机构的主要特征与差异。它们是: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于1956年在北京成立,2014年末重组了其上海分会,并发布了最新的仲裁规则,该仲裁规则自2015年1月1日起生效。尽管遭遇分会独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业内仍受到高度重视。             
  • 上海国际仲裁中心(SHIAC):前身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在2013年4月11日更名,并于2014年修改了仲裁规则;同年,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启动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规则(SFTZ规则)。  
  • 上海仲裁委员会(SHAC):成立于1995年,主要管理国内仲裁案件,受理涉外仲裁纠纷。现行仲裁规则于2013年更新。

选择一家仲裁机构

企业应基于以下因素选择一个仲裁庭:

  • 机构具专业性、公正性;
  • 争议的性质与类型;
  • 仲裁员的经验与专业度;
  • 仲裁规则的不同;
  • 费用与效率。

仲裁员

仲裁小组成员的仲裁员数量并不固定。仲裁小组由不同地区的专家组成,具一定程度的国际化。该部分的人员数量基于2015年2月仲裁机构的保护数据。

  •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小组有131名仲裁员,其中有7名是外籍仲裁员,主要来自英国、美国与德国。
  • 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有219名仲裁员,其中15名是外籍。其仲裁小组比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的仲裁小组更具多样性,仲裁员来自土耳其、西班牙、澳大利亚、巴西与智利。
  • 上海仲裁委员会是最大的仲裁机构,拥有710名仲裁员。然而,仅3.6%的人员为外籍,大部分人员来自香港、澳门与台湾。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与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的仲裁员更专长于公司法、国外投资与企业并购领域,前者专长于这几个领域的仲裁员比例为54%,后者仲裁员比例为63%。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拥有最高比例的知识产权领域的仲裁员,为27%,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该领域仲裁员比例为16.8%。上海仲裁委员会在建筑与房地产领域最为专长。

上海仲裁委员会有一套极为严苛的系统来防止企业选择自己的仲裁员,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与上海国际仲裁中心这方面更加灵活。企业可选择仲裁小组之外的仲裁员,但机构主席须确认约定的仲裁小组之外的或独立仲裁员符合法律规定。

仲裁费用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与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使用相同的国内争议费用计算方式,但数额范围不同。当争议金额超过人民币100,000,499元(即超过1600万美元)时,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的仲裁费用更高;当金额少于该数额时,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的仲裁费用更高。上海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费用为最低。

在国际或境外争议案件中,当争议金额高于人民币175,000,000元(即超过2,800万美元)时,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的仲裁费用更高;低于该金额时,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的仲裁费用更高。上海仲裁委员会在费用方面不进行国内与国际争议的区别。

仲裁规则

多份合同仲裁

根据2015年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申请人就多份合同项下的争议可在同一仲裁案件中合并提出仲裁申请,但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 多份合同系主从合同关系;或多份合同所涉当事人相同且法律关系性质相同;
  • 争议源于同一笔交易或同一系列交易;以及
  • 多份合同中的仲裁协议内容相同或相容。

在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规则与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中并无此类规定。

合并仲裁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一方当事人请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可决定将根据本规则进行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仲裁案件合并为一个仲裁案件,进行审理:

  • 各案仲裁请求依据同一个仲裁协议提出;或
  • 各案仲裁请求依据多份仲裁协议提出,该多份仲裁协议内容相同或相容,且各案当事人相同、各争议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性质相同;或
  • 各案仲裁请求依据多份仲裁协议提出,该多份仲裁协议内容相同或相容,且涉及的多份合同为主从合同关系。

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与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规则在所有当事人同意的前提下准予合并仲裁程序。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当事人相同且仲裁标的为一种类,或虽非同一种类但有关联的两个或以上的案件,经当事人同意,仲裁庭可决定合并审理。

针对香港仲裁的特殊规定

2012年9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成立了香港仲裁中心,并在2015年版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中加入了新的一章对香港仲裁的特殊规定。该规定在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规则以及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中并不适用。

紧急仲裁员程序,紧急仲裁庭与临时措施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2015年版仲裁规则包括了关于紧急仲裁程序的新规定。当事人依据当前中国法律申请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等,仲裁委员会应当依法将当事人的保全申请转交当事人指明的有管辖权的法院。

因此,在实际操作中,可行性须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考虑。

上海仲裁委员会与上海国际仲裁中心都均无紧急仲裁的相关规定。但是,上海仲裁国际中心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规则有一项关于临时措施的新机制,规定当事人在仲裁案件受理后至仲裁庭组成前提出申请。在实际操作中,可行性也须根据实际情况进行

考虑。

简易程序与小额索赔程序

2015年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将简易程序门槛争议金额由人民币200万元(约32.2万美元)提高至人民币500万元(约80.6万美元)。双方可退出并申请完整的程序。当数额超人民币500万元时,经双方同意,争议也能申请简易程序。

根据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当争议金额为人民币100万元(约16.1万美元)或少于该金额、或多于双方同意的金额时,可申请简易程序。当争议金额低于人民币100万元时,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规则包括单独的简易程序与小额索赔程序;然而,小额索赔程序仅适用于国内仲裁。

根据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简易程序适用于争议金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下的案件。争议金额超过人民币100万元的案件,双方当事人选定简易程序仲裁的同样适用。

时限性

对于国际、外国和香港的案件,须在所有三套仲裁规则下构成仲裁庭的六个月内作出裁决。上海国际仲裁中心或上海仲裁委员会规则同样适用于澳门和台湾案例。2015年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规则并没有针对澳门或台湾案例作出明确规定。

对于国内案件,必须在所有三套仲裁规则下构成仲裁庭的四个月内作出裁决。

简易程序必须在2015年版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和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构成仲裁庭的三个月内作出,或在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下构成仲裁庭的两个月内作出裁决。

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下的小额索赔须在45天内作出裁决。

结论

对于国内小额商业合同,如销售和服务合同,上海仲裁委员会费用更低,且有更好的仲裁员选择。对于争议金额少于人民币175万元的国际案例,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费用要高于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然而,在争议金额更高的案件上,上海国际仲裁中心的费用更高。

显然,上海仲裁委员会并非国际仲裁的最佳选择。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与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为更优选择,且在大多方面具可比性。尽管如此,在海事、房地产与建筑等特定领域,上海仲裁委员会仲裁小组更加专长于此。

目前,从实践角度来看,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可能比重组后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更稳健成熟。上海国际仲裁中心前身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除了名字变更以外,大部分仲裁员仍是该仲裁中心之前的员工。

最后,三所仲裁机构在规则方面存在重大差异。然而,包括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仲裁规则在内,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和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在大多数领域具可比性,且最符合国际最佳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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