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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FD新指南变更温室气体报告要求


气候相关财务信息披露工作组(TCFD)近日变更了企业报告温室气体排放信息的方式。

最新修订的指南中,TCFD表示,除了“重要性评估”之外,企业还应披露自身的碳排放信息。

潜在的ESG问题可能会对企业及其利益相关者造成影响,重要性评估就是指对这些问题进行识别、改善和评估。

TCFD在一份声明中表示,修订版将7类跨行业指标升级为对评估财务影响至关重要的指标,分别是范围1、2、3温室气体排放、气候相关转型及实际风险和机会、资本配置、内部碳定价和报酬,以及“支持向净零排放经济转型”的企业计划的披露等指标。

Out-Law运营方品诚梅森律师事务所的John Yeap表示:“根据该指南进行报告,不仅会产生合规成本,还要求具备相关工具和约定的对标标准。有鉴于此,制定绿色金融标准等共同标准将大有裨益,而且当企业发现市值与气候报告息息相关时,他们自然会就更大范围内的问题做出承诺。”

范围1排放是企业控制或拥有的排放源产生的直接排放,范围2排放是企业消耗外购电力、蒸汽、供热和冷气而产生的间接排放,范围3排放是企业价值链中产生的所有间接排放。

《南华早报》的一篇报道称,这将“给香港企业带来挑战”。

12月,香港金管局和证监会联合设立的一个跨机构指导小组宣布,将力争到2025年让所有上市企业都根据TCFD建议,披露气候相关财务信息。

TCFD指南发布于2017年,要求企业针对世界各地不同的变暖水平,制定情景计划,并披露中长期排放目标。

TCFD由金融稳定委员会(FSB)于2015年成立,旨在制定一致的自愿披露建议,供企业在向投资者、债权人、保险承销商提供气候相关财务风险信息时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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