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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允许在某些法律程序中采用“不胜诉不收费”协议


在某些法律程序中,新加坡的律师和其客户现在可以签订一项协议,根据该协议,从54日起,如果客户未能胜诉,则无需支付律师费。

根据新加坡律政部(MinLaw)的一份声明,在新推出的附条件收费协议(简称“CFA”)机制下,律师及其客户可以选择签订“不胜诉不收费”、“不胜诉少收费”或“胜诉多收费”协议。

品诚梅森律师事务所与MPillay的新加坡合资律所 - Pinsent Masons MPillay的仲裁专家杜振汉指出:“这些变化增强了新加坡在解决国际商事争端方面的吸引力。新加坡的律师现在可以提供一种新型的费用安排,以分担诉讼的风险和回报。该举措可以规避财政限制,这些限制可能会抑制客户为提起合法诉求所作的努力。”

CFA机制将适用于新加坡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指定的外国律师和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其他一些指定的法律程序中也允许采用CFA,包括国际和国内仲裁程序、新加坡国际商事法院(SICC)的一些程序,以及相关的诉讼和调解程序。

新加坡律政部已经颁布若干规则,以避免CFA被滥用情况的发生。

根据这些规则,在签订CFA之前,律师必须向客户提供CFA的性质、适用情况和条款信息。在签订CFA之前,律师必须告知客户其有权寻求独立的法律意见,并且客户仍然对法院或仲裁庭作出的任何费用命令负责。如果客户胜诉,他们将无法从对方当事人处收回其律师费中的律师提升费用。

CFA还必须包括一些特定的条款。其中包括支付给律师的费用细节;任何适用的提升费用的细节;律师和客户均适用的五天冷静期,加上与任何费用变更有关的另外三天冷静期;以及在冷静期内对协议作出任何变更或终止需采用书面形式的要求。客户无需支付冷静期内产生的费用,但客户明确指示或同意在冷静期内提供服务的费用除外。

新加坡律师将继续受到禁止过度收费的现有职业行为规则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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