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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EC4中国香港版合同中成本节约方案机制的路径选择与实务应用 | 中国香港工程法律系列评述之十九


为响应中国香港特区政府发展局关于降低建造成本、推动行业创新的政策愿景,NEC4中国香港版合同引入了多项机制,旨在激励承包商优化项目采购策略、提升设计的成本效益,并增强施工生产效率。

NEC4中国香港版合同中成本节约方案机制的要点梳理

1. 政策背景与总体目标

中国香港特区发展局推动通过NEC4合同机制,鼓励承包商优化采购、提升设计成本效益和施工效率,实现降本增效和行业创新。

2. 成本节约方案的主要路径

承包商可通过三种机制提出成本节约建议:

  • 核心条款第16条(Core Clause 16)
  • 选项条款X21(Option Clause X21)
  • 附加合同条款ACC VII:2(Standard Additional Conditions of Contract, ACC)
3. 各机制的核心内容
  • 核心条款第16条(CP):承包商可向项目经理提交变更工程范围、降低业主支付金额的方案。项目经理需在四周内回应。若被采纳,按合同模式(总价或目标成本)分享节约收益,风险分担方式不同。
  • ACC VII:2条款(CSDP):允许承包商提交“节约成本的设计方案”,涵盖降本、缩短工期、提升效率、减少人力等多重效益。项目经理与业主六周内决定是否采纳。承包商需承担设计变更责任,回报机制依合同模式确定。
  • 选项条款X21:专注于运维成本削减,承包商需提交详细报价和风险分析。若被采纳,合同范围、价格和工期等相应调整。
4. 机制选择与实务考量
  • 若合同未强制要求采用ACC VII:2,承包商可选择通过第16条或ACC VII:2提交建议,实际操作中需与项目经理和业主协商。
  • 选择路径时需考虑:方案带来的效益类型、承包商回报机制、设计责任归属、成本节约规模、项目经理审核费用承担等因素。
  • 若方案同时涉及赶工或减轻延误,原则上应通过核心条款第36条提出。
5. 审批流程与注意事项
  • 各机制均规定了项目经理的审批时限,鼓励高效决策,防止因信息补充或延期审批而拖延流程。
  • 承包商在提交方案前应充分评估其质量和可行性,明确设计责任和风险分担,合理协商审核费用上限。

在梳理了NEC4中国香港版合同中成本节约方案机制的政策背景、路径选择及实务操作要点后,我们不难发现,这一制度设计不仅体现了合同条款的灵活性与激励性,也反映出其背后的合作理念与价值导向。接下来,我们将进一步探讨该机制的协作特征及其在实际应用中的关键意义。

成本节约方案机制具有共赢特征,有利于承包商与业主双方。无论采用何种具体路径,相关方案的批准通常需经承包商、项目经理与业主之间的协商达成,这一流程深刻体现了 NEC 合同体系的核心宗旨,即强化缔约各方的协作关系,构建基于信任的伙伴式合作模式。

根据NEC4中国香港版标准合同文本,承包商可通过两个主要条款提交成本节约方案:一是核心条款第16条,二是选项条款X21。

此外,中国香港特区政府发展局还编制了一套标准化的合同修订与附加条款集合,命名为《标准附加合同条款》(简称“ACC条款”)。其中,ACC条款VII:2为承包商提出具备成本节约效应的设计方案,提供了又一重要机制支撑。

上述机制可有效激励承包商主动提出价值工程方案和更具成本效益的设计优化建议,但在实践中也可能引发一系列实际挑战。

核心条款第16条:成本节约方案

根据NEC4合同核心条款第16条,承包商可向项目经理提交“成本节约方案”(Cost Saving Proposal),通过变更工程范围,降低业主合同支付金额。方案提交后,项目经理应在四周内作出回应:可选择接受或拒绝该方案;或通知承包商,业主仍在审议中,并可要求承包商提交详细报价以供评估。需注意的是,项目经理并无义务必须接受该方案,亦无需就拒绝方案说明理由。

一旦“成本节约方案”被接受,该事项将构成一项补偿事件,承包商将根据合同所采用的主要选项条款(计价模式)获得相应经济回报。

在总价合同模式下(即采用选项A或B),节约的成本将在业主与承包商之间按合同数据表中约定的“价值工程分配比例”进行分享。NEC4香港版的默认比例为50%,即双方平均分享节约金额。在此模式下,一旦报价获得接受,承包商需承担方案实施后能否实现预期成本节约的全部风险。

在目标成本合同模式下(即采用选项C或D),接受“成本节约方案”不会直接调整合同价格。承包商是否最终获得“回报”,取决于项目竣工时“至今已完成工作的价款”(Price for Work Done to Date)是否低于原定目标成本(需考虑“成本节约方案”及其他因素的影响),并结合合同数据表中规定的“损益分摊比例”进行结算。因此,方案实施后能否实现预期成本节约的风险由双方根据该分摊比例共同承担。

附加合同条款VII:节约成本的设计方案

在NEC4香港版标准合同框架下,附加合同条款(ACC条款)通过双重路径对“成本节约方案”进行补充性规定:

  • 除了核心条款第16条外,将承包商提交“节约成本的设计方案”(Cost Saving Design Proposal)的另一种路径纳入ACC条款VII的适用范围;以及
  • 修订核心条款第16条,增补子条款16.1A,明确规定:若承包商所提交建议构成ACC条款VII:2所界定的“节约成本的设计方案”,则核心条款第16条不再适用。

需注意的是,并非所有香港特区的NEC项目均采纳子条款16.1A,因此理论上承包商可选择依据核心条款第16条提交“成本节约方案”,或依据ACC条款VII:2提交“节约成本的设计方案”。

ACC条款VII:2明确允许承包商在以下任一情形下提交“节约成本的设计方案”,供项目经理评审并由业主批准:施工成本以固定金额方式降低;整个项目或某一区段工程的竣工工期得以缩短;运营与维护(O&M)成本减少;工程的使用效率或对业主的价值得到提升;施工生产效率提高;所需人力投入减少;方案可产生其他社会效益。

该机制的优势在于,将方案的内容表述、成本节约评估逻辑整合于单一条款内,有效规避了因条款分散导致的需在多个条款间切换的复杂性。

从责任归属来看,根据该机制约定,承包商需对变更后的设计方案承担全部责任。相比之下,核心条款第16.1条并未明确界定:当承包商就业主或项目经理提供的设计提出变更建议时,“成本节约方案”的设计风险应由哪一方承担。

项目经理在收到“节约成本的设计方案”并与业主协商后,须在六周内作出接受或拒绝的决定,除非承包商书面同意延长该期限。

在审议过程中,因评估“节约成本的设计方案”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业主承担。然而,无论方案是否被采纳,承包商均须向业主偿付项目经理在评审过程中已产生的实际费用,并须承担方案实施后可能导致的未来运营与维护成本的增加。这一规则与根据核心条款第 16.1 条提出的“成本节约方案”存在显著差异。核心条款第 16.1 条并未对“方案被拒后的费用承担”问题作出明确约定。有鉴于此,承包商在正式提交方案供项目经理评审及业主批准前,必须对方案的质量和可行性进行全面评估,充分规避潜在风险。

与“成本节约方案”不同,根据ACC条款VII:2 接受的“节约成本的设计方案”,不构成补偿事件,因此合同数据表中约定的价值工程分配比例不适用于此机制。承包商因该方案获得的回报,需根据合同采用的主要选项条款(计价模式)确定,具体规则如下:

  • 在总价合同模式下(即采用选项A或B),节约的成本由承包商与业主平均分享;
  • 在目标成本合同模式下(即采用选项C或D),“节约成本的设计方案”的回报机制与“成本节约方案”逻辑相似,即根据合同数据表中约定的“损益分摊比例”进行结算。

此外,在“节约成本的设计方案”获得接受后,若涉及工期调整,经业主与承包商双方协商一致,可对原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进行相应调整。

选项条款X21:运维成本削减

根据NEC4合同的选项条款X21,承包商可向项目经理提交旨在降低项目运营与维护(O&M)成本的方案。

提交的方案应附具一份完整报价,内容须包括:对拟实施工程的详细说明;预计实现的运维成本削减金额;相关风险评估分析;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案;经修订的项目进度计划,明确反映竣工日期及各项关键里程碑日期的变更。该报价将作为项目经理评估的基础。项目经理应在合同数据表中约定的“回复期限”内作出回应,决定是否接受该方案。

若报价获得批准,合同的工作范围、合同价格、竣工日期及关键日期将相应调整。需特别指出的是,因接受此类旨在降低全生命周期成本的报价所引发的工作范围变更,不构成一项补偿事件。承包商将根据其提交并经项目经理正式接受的报价获得相应回报。

另外,在NEC4香港版标准合同文本经修订后,已纳入ACC条款VII:2的情况下,发展局发布的《新工程合约实务指引》明确建议:无需再额外引入选项条款 X21。原因在于,“节约成本的设计方案”的范围已涵盖降低运维成本的方案。

实务挑战

若合同中未包含第16.1A子条款(该条款要求成本节约设计类建议可依据ACC条款 VII:2 提交“节约成本的设计方案”),则理论上,承包商可选择通过核心条款第16条提交“成本节约方案”,或根据ACC条款VII:2提交“节约成本的设计方案”。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承包商最终选择哪条路径,通常需与项目经理及业主通过充分协商达成共识。

在决定采用何种提交路径时,承包商应综合评估以下关键因素:

方案的效益

该方案可能仅减少业主的支付金额,也可能带来其他效益,例如提高施工生产率、缩短工期,或降低运营与维护成本。若方案在降低施工成本的同时还能实现上述一项或多项附加效益,则宜依据ACC条款VII:2提交为“节约成本的设计方案”。

承包商的回报

在总价合同模式(即采用选项A或B)下,两种路径下的收益分配机制存在差异,直接影响承包商的经济回报:若建议作为核心条款第16.1条下的“成本节约方案”被接受,承包商的奖励将依据合同数据表中约定的“价值工程分配比例”进行分享;若建议作为ACC条款VII:2下的“节约成本的设计方案”被采纳,则节约的成本或收益由业主与承包商平均分享。

对所提议变更的设计责任

尽管“成本节约方案”可能涉及对工程设计的修改,但核心条款第 16.1条并未对该类设计变更的责任归属作出明确约定。在实践中,这一问题可能成为项目经理与业主协商的核心要点。承包商可能被要求承担相应的设计责任,作为方案获得批准的前提条件之一。相比之下,ACC条款VII:3明确规定:对于依据ACC条款VII:2提交的“节约成本的设计方案”,承包商须对所提议设计变更承担全部设计责任。

无论方案是依据核心条款第16条还是ACC条款VII:2提出,只要涉及对业主原有永久工程设计的修改,承包商均应谨慎、清晰地界定设计变更的范围,并明确划分设计责任边界。

成本节约的规模

无论是“成本节约方案”还是“节约成本的设计方案”,在获得正式批准前,合同并未设定成本节约的规模。无论其带来的经济效益是显著还是相对微小,均具备被提交、评估和采纳的可行性。

项目经理审核方案费用的补偿

核心条款第16.1条未明确要求承包商承担项目经理审核“成本节约方案”所产生的费用。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此类费用的承担问题可能需要与项目经理和业主进行协商,承包商可能被要求参照ACC条款VII:2的机制,承担相关评审成本。

为控制风险敞口,承包商在面临此类费用承担要求时,可主动协商设定费用上限机制,例如:约定一笔固定总额的审核费用,或根据方案预期实现的成本节约额,设定一个固定的费用百分比。

当“成本节约方案”或“节约成本的设计方案”同时构成赶工或减轻延误时

原则上,若方案的主要目的为加快工程进度(赶工)或弥补已发生或潜在的工期延误,且不涉及施工成本的降低,则该类建议应依据核心条款第36条提出。

若方案在降低建造成本的同时,也带来工期缩短或施工效率提升等附加效益,则此类成本节约方案,可依ACC条款VII:2提交“节约成本的设计方案”或依核心条款第16.1条提交“成本节约方案”予以评审,但需严格遵守前文关于第 16.1A 子条款所作的说明。尽管没有明确规定,但理论上,“成本节约方案”也可以包含因实施该方案而带来的工期缩短或施工效率提升。

审批流程与程序

核心条款第16条与ACC条款VII:2均明确规定了相应的审批时限,要求项目经理在规定期限内就“成本节约方案”或“节约成本的设计方案”作出接受或拒绝的决定;对于“成本节约方案”,项目经理亦可要求承包商提供进一步信息,以支持评估。

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成本节约方案”可能具有技术复杂性或涉及范围较广,导致项目经理难以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评审并作出决定。尽管如此,依据核心条款第16条要求提供进一步信息,或根据ACC条款VII:2请求承包商同意延长审批期限的机制,均不应被用作变相拖延决策的手段,而应以促进高效、公正决策为目的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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