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筑和工程项目中,争议通常源于工期延误、施工场地受限使用、资料提供不充分、未履行合同义务、遭遇不可预见的条件、施工质量缺陷以及更广泛的履约冲突等索赔事项。尽管这些问题在标准合同文本中已有相应规定,但由于条款理解不一,或执行中存在分歧,仍常引发不确定性和误解,进而导致争议久拖不决、解决成本高昂。
对于有意在南非建筑与工程领域开展业务的承包商而言,需重点关注以下三大核心事项:一是工期延长(EOT)索赔、延误和同期延误问题,以及违约赔偿金与款项追索;二是诉讼时效与索赔权利的法定限制期限;三是各类争议解决机制的选择与适用策略。
工期延长(EOT)索赔在标准合同格式中均有明确规定。当项目延误并非由承包商自身原因造成,或相关风险已由业主承担时,承包商有权获得完工日期的延长,延期后的日期由双方协商确定。
合同中通常对EOT索赔的提交程序作出具体约定。该程序旨在确保索赔文件提交至指定负责人,承包商能够及时或预先发出通知,并在规定的通知时限内提供充分的相关信息和证明文件,以支持其索赔主张。
EOT的评估通常由合同管理员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判断。根据南非法律,此类判断必须秉持公平与合理原则。若承包商未严格遵守合同规定的程序,或未能在约定期限内提交索赔,其索赔权利可能被排除,从而丧失获得延期的资格。
在南非广泛采用的标准合同(如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合同)中,通常要求承包商应尽快向工程师提交EOT通知,且最迟不得晚于其知悉延误事件后的28天。
值得注意的是,在2014年的英国案例承包商Obrascon诉直布罗陀政府一案中,法院对合同第 8.4 条有关工期延长权利的内容进行审查后认为,条款中“正在或将会延误” (is or will be delayed)的表述,赋予了承包商基于双重依据提交索赔通知的权利:一是前瞻性依据,即承包商可在触发事件初现端倪时即提交通知;二是回顾性依据,即基于延误实际已开始发生的时间点提交通知。这一司法解释确保承包商可在触发事件发生后、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索赔,从而允许其在观察到事件对项目进度造成实际影响后再行通知,增强了索赔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虽然南非目前尚无直接支持该立场的判例法,但在实践中,我们观察到仲裁庭更倾向于采纳这一解释,而非2023年迪拜国际金融中心法院在Panther Real Estate Development诉Modern Executive Systems Contracting一案中所确立的更为严苛的新标准。
此外,承包商“何时知悉延误事件发生”的确切时间点也往往难以界定。究竟是事件发生的时点,还是该事件对项目进度计划产生实际影响的时点?这种不确定性为合同双方在具体案件中主张不同立场提供了空间,通常被认为更有利于承包商,而非业主。
同期延误是指在项目关键路径上出现延误时,该延误由两个或多个具有同等因果效力的因素共同导致,其中部分原因归于承包商,另一部分归于业主。真正意义上的事实性同期延误较为罕见;但在确实成立的情况下,承包商通常有权获得工期延长(EOT),但无权索赔因此产生的额外费用。
2001年的南非 “纯血马育马者协会诉普华永道案” (Thoroughbred Breeders’ Association of South Africa v Price Waterhouse)被普遍解读为对承包商不利的判例。在该案中,南非最高上诉法院(SCA)强调,由纯血马育马者协会承担证明普华永道的行为与其所主张的损失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并非案件的直接争点。
该法律领域仍有待南非法院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与此同时,南非的合同当事方也日益倾向于通过合同条款的自主约定,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预先规范。在现行实践中,已出现多起在同期延误情形下,合同明确禁止承包商提出索赔权利,甚至禁止其申请工期延长(EOT)。
违约赔偿金是指在因承包商原因造成关键工期延误的情况下,承包商按合同约定向业主支付的款项。在此情形下,业主无需证明其实际损失即可主张该赔偿。只要业主对延误无责任,且承包商未获得有效的工期延长(EOT),此类违约赔偿金条款通常会被法院严格适用和执行。
依据南非现行法律框架,《违约金法案》(Conventional Penalties Act)第3条规定,若违约金金额与业主实际遭受的损失存在明显失衡,法院有权依法撤销该违约金条款,或将其酌情减免至公平合理的水平。
根据我们的实务经验,承包商索赔失败的常见原因主要包括:未严格遵守合同约定的通知条款、未能提供充分的资料或文件支持其索赔主张,或因未在合同规定的时限内发出通知而导致索赔请求超过法定时效。
为避免上述风险,我们建议承包商建立严谨的文件管理体系,深入理解合同条款的具体要求,并及时地发出索赔通知,同时充分注意不同合同在通知形式、内容和时限方面可能存在的差异。
南非的时效制度由《时效法》(Prescription Act)规制。该法案第11条规定了不同类型债务的时效期间,根据债务性质的不同,时效期限介于三年至三十年之间。其中,因建筑工程合同产生的债务,通常适用三年的时效期间。第12条进一步明确,时效期间自债务到期之日起开始起算。
在2016年南非标准银行(Standard Bank of South Africa Ltd)诉Miracle Mile Investments 67 (Pty) Ltd and Another一案中,南非最高上诉法院(SCA)重申其立场:债务到期是指当债权人已取得追讨该债务的完整诉因,即所有使其有权提起诉讼以追索债务的事实均已发生之时。
将该原则适用于EPC(设计、采购与施工)项目中的合同索赔时,需特别注意:多数标准合同文本对承包商主张权利设置了严格的通知期限,若欲提出追加付款等索赔,必须严格遵守相关程序。此外,合同中通常还会明确约定针对明显缺陷(patent defects)和潜在缺陷(latent defects)的专门通知期,以此限定业主就瑕疵履行向承包商提出索赔的有效时限。
数十年来,南非已构建起一套成熟完备的替代性争议解决(ADR)机制,其法院对判决及仲裁裁决的执行始终秉持支持态度。2023年,在Krohne (Pty) Ltd 诉战略燃料基金协会(Strategic Fuel Fund Association)一案中,南非最高上诉法院(SCA)明确裁定:除非仲裁协议不可执行或无效,否则法院对属于该协议范围内的争议无管辖权。此外,若争议双方依据仲裁协议达成和解,且仲裁员将该和解协议确认为仲裁裁决,该裁决即可依法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除仲裁外,调解也日益受到重视。根据《高等法院规则》第41a条,调解被鼓励作为诉讼的法定前置程序,旨在推动争议各方在提起正式诉讼前优先考虑通过调解解决争议。这一机制尤为重要,因为在南非,一起案件从正式立案到最终开庭审理,通常需要等待三至四年。漫长的审理周期使得债权人一旦被迫依赖诉讼追索债权,其回款难度将显著增加。
中非联合仲裁中心(CAJAC)在推动区域内合同争议通过仲裁方式解决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该中心的设立旨在促进处理“金砖国家”(发展中国家组成的经济联盟)间的国际争端解决。在南非背景下,CAJAC尤其具有现实意义,有助于优化中国与非洲国家企业间争议解决流程,适用前提为相关企业的主要经营地或住所地位于中国或非洲国家。
目前,中非联合仲裁中心的主要仲裁地包括约翰内斯堡、上海、北京、深圳、内罗毕,以及西非和中非地区17个遵循非洲商法协调组织(OHADA)所建立的法律与仲裁监管框架的国家,形成了覆盖广泛、规则统一的国际仲裁网络。
仲裁制度的初衷在于为当事人提供一种高效、经济的争议解决方式。然而在实践中,其效果有时适得其反。由于仲裁程序具有高度灵活性,当事人可能通过协商策略性地延长程序,从而影响效率。尽管仲裁机构的规则赋予仲裁员充分的自由裁量权,使其能够以最有效的方式推进程序,但在本地区,仲裁案件仍常因当事人日程安排困难,以及许多仲裁员自认为有义务遵循“听取双方陈述”(audi alteram partem)这一诉讼基本原则而被拖延,该原则要求保障每一方充分陈述的权利。2023年,在Emerald Capital诉Ace Auto Salvage一案中,南非高等法院再次重申其立场,指出该原则是本国司法制度的“基本特征”。
南非的仲裁程序普遍遵循《国际律师协会国际仲裁取证规则》(IBA规则)。该规则为当事人指定的专家提供了明确指引,规定了专家报告应包含的内容,并强调了专家在仲裁程序中必须保持独立性与公正性的义务。
尽管人工智能(AI)在提升仲裁效率方面具有巨大潜力,但目前中非联合仲裁中心(CAJAC)的规则尚未就其使用作出具体规范。相比之下,其他主要仲裁机构,如英国皇家特许仲裁员协会(CIArb)和南部非洲仲裁基金会(AFSA),已于今年早些时候发布了关于在仲裁程序中使用人工智能的指南。这一举措预计将推动仲裁员主动与各方当事人协商,明确AI在程序中的使用范围及方式。
自新冠疫情以来,虚拟听证会已广泛应用于仲裁实践,不仅使更多国际专家能够便捷参与,也使得单一仲裁程序能够有效覆盖多个司法管辖区。这一变革显著提升了跨境仲裁在成本效益、程序效率和环境可持续性方面的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