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国际业务的企业需要了解制裁机制以及如何遵守这些制度。 
本指南最近更新时间为2014年1月

违反制裁规定可能招致严厉惩罚。多家大型金融机构被罚款数百万美元,与英美监管机构就违反制裁规定达成和解。

保险公司同样担心违反制裁规定。近期,伦敦劳埃德保险公司评估了某些成员疑似通过保险和再保险合同违反国际制裁规定的问题。另一方面,产品和服务的出口商同样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必须确保他们不会令贷款机构和保险公司面临制裁风险。

制裁作为一种合规问题进入到人们的视野,是由于多家跨国公司被联合国发现违反了根据石油换食品计划对伊拉克采取的制裁措施。多家石油和天然气服务企业、基础设施和工程技术企业被起诉,并被判违反制裁规定。

什么是禁运和制裁?

禁运和制裁可能采取多种形式,但大多数相关类型的商业制裁均为金融制裁和贸易制裁。

金融制裁通常包括资产冻结措施,以影响特定实体或个人(“指定个人”)的资金供应和经济来源。这可能还包括限制使用指定个人的资产、与特定类型个人的资金往来。例如,伊朗公民,同时禁止向指定人员以及禁止交易提供融资和金融协助服务。

贸易制裁禁止受影响的国家的特定商品交易,包括武器与石油、木材、黄金与钻石等商品;用于核能、石油和天然气或者石化行业的设备。与此等贸易往来相关的活动可能被禁止。

同时广泛禁止参与任何可能旨在或者最终导致绕过制裁机制的活动。因此,企业应当避免参与此类交易以免违反制裁规定。例如,一家欧盟的石油和天然气公司在明知道一家阿联酋企业会将采购的设备专卖给伊朗的最终用户的情况下,依然向该阿联酋企业提供设备,很可能已经违反了欧盟对于伊朗的贸易制裁。

违反金融或贸易制裁法律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受到入狱监禁和/或罚款等处罚。

欧盟和英国的制裁制度

目前,欧盟以及英国对多个国家,或者这些国家的个人以及实体采取制裁措施。此外,还有一些针对恐怖组织以及相关个人的制裁措施。欧盟和英国对于伊朗和叙利亚的制裁规定尤为统一。其他受影响的国家包括阿富汗、埃及 、伊拉克、朝鲜、苏丹以及利比亚。在与这些国家或者这些国家的相关人员开展业务时,需要格外小心。

欧盟制裁的司法管辖范围非常广泛,因为这些规定适用于

  • 整个欧盟;
  • 任何欧盟成员国国家的公民,不论是否居住在欧盟;
  • 任何在欧盟成员国注册成立的公司;
  • 任何个人或企业,只要其全部或部分业务在欧盟境内开展。

各国政府公布的指定人员和实体的详细名单。例如,对于这些个人和实体,禁止提供某些类型的产品,同时禁止从他们那里收取付款,不论是直接收款,还是通过第三方收款。

英国财政部公布了一张名单,称为“英国金融制裁对象合并名单”,简称“合并名单” 。该名单收录了所有受到英国金融制裁的个人与实体。目前,该名单约有2,700名个人和实体,包括在英国注册成立的公司。

受到制裁的国家通常还受到贸易禁运和严格的出口管制。在英国,出口管制机构(ECO)负责出具出口管制商品的许可证,包括通常不受管制、但可能符合特定国家禁运规定的产品。

需要注意的是,获得此等出口许可未必意味着允许出口相关产品和服务,只要供应商有正当理由怀疑,指定人员可能因为提供此等产品和服务而受益,即便只是间接受益。此外,还需要通知英国财政部,某些情况下需要获取财政部的批准,才能处理(接收和发送)与伊朗公民有关的汇款,包括可能涉及中间行的情况。

美国制裁制度

美国的制裁规定由两个机构管理:美国财政部之下的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OFAC),负责处理经济制裁的许可和监管;以及美国商务部之下的工业安全局(BIS),负责许可某些美国技术和产品或者采用美国技术之外国产品的出口和再出口。  

美国对许多国家、政权、个人以及公司实施了金融制裁。全面制裁,通常称为“全国性制裁”,包括伊朗、叙利亚、苏丹以及朝鲜。

特定个人和企业被发现与这些活动有关,或者与恐怖主义或者毒品行业有关,就可能会被收录到在OFAC网站上公布并更新的“特别指定国民”(SDN)名单。

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制裁的管辖权通常延伸至“美国人”,后者一般定义为:

  • 任何美国公民或永久居民,无论身在何处;
  • 任何人,只要在美国期间发生违法行为;
  • 任何在美国组建的企业及其外国分公司 ;
  • 任何外国公司的美国分公司;
  • 任何外国公司在美国的分支机构或其他业务机构;以及
  • 任何美国公司在古巴的海外分公司。

针对伊朗

由于欧盟和联合国对伊朗实施的制裁和禁运,针对伊朗的贸易和金融制裁措施非常多。

欧盟限制

根据英国法律(所有欧盟成员国的法律在这方面大同小异),制裁限制包括:

  • 禁止向伊朗销售、提供、转让或出口石油和天然气行业的某些设备和技术,但根据2010年10月27日之前签订的合同而进行的交易,或者因此负有的履约责任,可以享受有限的豁免;
  • 禁止向参与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和开采的伊朗实体或机构进行投资,包括冶炼燃料或液化天然气;
  • 禁止向伊朗石化行业进行任何新的投资,或者对于伊朗以外的伊朗政府或伊朗个人所有的石化企业进行投资,但根据2012年1月23日前签订的合同而进行的石化行业关键设备和技术交易,可以享受有限的豁免;
  • 禁止向伊朗销售、提供、转让或出口黄金、贵金属和钻石,同时禁止从伊朗采购、进口或转让黄金、贵金属和钻石;
  • 禁止向伊朗出口与伊朗核计划以及战术导弹计划相关的材料,同时禁止向与伊朗国民卫队控制的行业提供相关的材料。这涉及到向伊朗销售、提供或转让石墨、铝铁等原材料或半成品金属,以及整合工业流程的软件。此等禁令包含相关的技术和金融协助;
  • 禁止将伊朗的天然气、原油以及石化产品进口到欧盟。这涉及到进口、采购以及运输这些产品以及与这些活动相关的金融和保险工作;
  • 禁止销售、提供、转让、进口、运输或出口军民两用(既可军用,又可民用)的商品和技术;
  • 禁止为严禁提供的产品或服务提供中间商服务以及技术和金融协助;
  • 冻结名单列出的个人和实体的资产,并禁止向其提供经济资源,包括提供可能被其用于获取资金的产品和服务;
  • 限制同伊朗以及伊朗人之间的资金往来,同伊朗个人或实体之间的资金转账只要达到1万欧元就必须向财政部说明。转账金额超过4万欧元必须获得英国财政部的批准。这些规则适用于一次性以及相关联的交易。通过第三方将转账款项化整为零以便绕开财政部的报告要求,这很可能违反了反规避制度;
  • 限制伊朗进入保险和债券市场;
  • 限制伊朗的货轮或货机提供特定服务;
  • 禁止提供设计用于运输或存储伊朗石油或石化产品的船只。禁止参与为伊朗政府、伊朗个人、伊朗实体新建油罐的工程。

除了“合并名单”,出口管制机构还公布了一份“伊朗名单”。 伊朗名单提供了从最终使用角度存在潜在问题的伊朗机构名单。如果某家出口商希望向伊朗名单上的机构出口,或者收到后者的联络,则该出口商需要联系出口管制机构以获取具体建议。

美国限制

美国针对伊朗采取的制裁相比欧盟的制裁范围更为广泛。重要的是,美国实施的制裁法规具有治外法权,适用于参与某些涉及制裁国家之交易的外国金融机构,以及任何为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名单上的任何伊朗“特别指定国民”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任何一方,不论其在美国境内,还是境外。美国制裁法规的效果意味着任何向OFAC “特别指定国民”名单上个人或机构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个人,本身可能被添加到该名单中。

待解除的制裁

2014年初以来,美国同伊朗的和谈将导致放松有关禁止石油相关保险和运输费用的对伊制裁,以及暂停禁止进口伊朗的石化、黄金以及贵金属产品。美国对以伊朗汽车行业和航空业的制裁也将放松。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放松措施仍需要写进美国的法规之中,而对伊朗油气行业核心制裁以及国际制裁的主要内容依然没有改变,至少在短期内是如此。

制裁合规计划

为了避免违反制裁规定,从事海外进出口业务的企业应根据稳定的制裁政策制定合规计划以及全面系统以有效实施政策。

此等计划应当包含

  • 客户和交易的尽职调查并根据金融制裁目标名单进行筛选,此等名单包括英国财政部的“合并名单”、伊朗名单以及美国OFAC的“特别指定国民”名单;
  • 评估设备和产品是否处在出口管制名单上,例如英国的战略出口物资管制列表,并且确保获得出口所需的所有许可;
  • 检查进口商品是否存在任何形式的限制;
  • 维护一份国家名单,列出受到广泛制裁或禁运的国家,确保设备、产品和服务不会提供给这些国家的个人和实体,不论是否通过第三方经销商或其他间接方式,除非适用豁免情况;
  • 合同管理,包括制裁排除以及保证;
  • 培训相关政策和规程;以及
  • 定期监测交易以及周期性审查交易合规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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