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5年12月14日起,香港开始施行新的竞争条例。其有效程序包括培训,监督,报告系统,需哟所有的企业都确保已做好准备。
该条例旨在禁止“业务实体”阻止、限制或扭曲香港的竞争——甚至这样做的企图。业务实体被定义为从事经济活动的任何实体,无论其法律地位或融资方式如何。该条款也适用于联合企业作为一个经济单位运营时。
第一行为守则
条例包括两条守则:第一行为守则与第二行为守则。
第一行为守则适用于业务实体之间的某协议、经协调做法或业务实体组织的决定的目的或效果,妨碍、限制或扭曲在香港的竞争。
该守则也适用于某协议、经协调做法或决定有多于一个效果,而其中一个效果是妨碍、限制或扭曲竞争。
需要注意的是,该行为不一定实际产生效果:如果行为存在影响竞争的“对象”,即使用该条例。
根据第一行为守则,以下特定行为将被视作严重违反竞争条例:
合谋定价 - 包括建议、打折与津贴;
分配市场 - 依据地理位置或其他方式最小化竞争;
供应限制 - 业务实体间达成生产或销售限额安排,以限制市场上出售的某种产品的数量或类别;以及
投标操纵 - 竞标者在竞标中勾结。
第二行为守则
第二行为守则主要针对在市场中具有“相当程度的”市场权势的业务实体(即,他们不受市场影响,能够长时间抬高价格或降低质量)。
适用于第二行为守则的行为包括:
掠夺性定价 - 定价非常低,驱除竞争;
搭售 - 消费者为了购买一件产品必须同时购入另外一件;
捆绑销售 - 两件或更多产品打折出售;
利益挤压 - 利润挤压会发生在具有相当程度市场权势的业务实体减少或“挤压”向下游市场内竞争对手收取的原料价格、与其下游业务向顾客收取的价格之间的盈利空间,致使下游竞争对手因而无法有效竞争;
拒绝交易 - 完全拒绝交易,或基于不合理条件进行交易;以及
独家交易 - 要求顾客向特定业务实体独家购买全部或大部分其所需特定产品的安排。
豁免
两条行为守则都有豁免。
将允许“提高整体经济效率”的协议,其有助于改善生产或分配。然而,协议不得施加不必要的限制,也不得让企业有权在市场的大部分区域消除竞争。
将允许符合法律要求的协议;如果行为守则会阻碍执行政府要求的任务协议,那么该协议将会被允许。
如果合并营业额或企业所涉及金额不超过2亿港币(约合人民币1.7亿元)的协议则豁免于第一行为守则,营业额低于4,000万港币(约合人民币3,500万元)的协议则豁免于第二行为守则。此豁免不适用于严重违反竞争条例的行为。
除香港电讯业以外,并购不适用于任何一项守则。
竞争委员会指引
如果不清楚协议或行为准则是否符合该条例,竞争委员会将在某些情况下提供建议。然而,这是一个公开的过程,当它解决了更为重要的新的或未解决的问题时,才能作出决定。除此以外,委员会将不提供法律意见。
竞争委员会权限
如果委员会认为有协议违反了该条例,则委员会具有广泛的调查权,包括有要求调查产品文件与信息的权力,要求个人回答问题,以及获得搜查令进入居室取证的权力。
尔后委员会可在竞争法庭提起诉讼,处以罚款,要求支付赔偿金,以及要求处置资产和财产。
罚款可高达一家企业当地年营业额或联营实体的合并营业额的10%。
利益受损方也可提起诉讼,追回损失。
预备
考虑到上述因素,所有企业都要了解守则并确保为该条例做好准备。
需要进行初期调查,明确违反该条例的风险。尤其是,拥有强大市场地位的大型公司需要仔细评估其行为是否会适用于第二行为守则。同样地,经常与竞争对手合作的公司需要考量要如何根据第一行为守则来判断此举。
需定义高风险行为。公司是否分享市场信息(尤其在定价与工资方面)?能在会议和其他会议上分享反竞争信息吗?必须重新评估许多标准的业务方式,以确保其不违反新守则。
合规项目应有明确的书面政策及强有力的管理。应结合手册告诉员工如何遵守业务,制定培训确保员工了解最新要求。保留培训记录,并告知员工如何向管理层表达自己的担心与顾虑。
高级管理层需要有政策与计划来回应竞争委员会的行动。协议与行动相结合,进而每位经理都知悉在调查通知到达时、或是在竞争委员会未经宣布的“突袭”的情况下,应该采取正确的步骤。
最后,进行中的审核流程应确保合规性继续下去。需要审查合同、业务与任何协会或与之合作的其他组织的业务操作一起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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