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是解决争议的一种正式制度,由一位或多位公正的仲裁人员针对争议做出有约束力的最终裁决。当事方可使用其可以影响的程序,自行选择法律人士或行业专家组成仲裁庭。

不同的法律可能会管理同一国际仲裁案的不同方面。例如,不同的法律体系可以适用于:

  • 诉诸于仲裁的实质性争议;
  • 仲裁本身,包括仲裁程序及监管或支持仲裁程序的各国法院的角色;
  • 仲裁协议,包括其范围、效力、结构或有效性等问题;及
  • 裁决,包括裁决的执行、有效性及对裁决的认可等问题。

本指南重点关注程序法、实体法和强制法的区别和关系。

 程序法

监管仲裁的程序法有时又称为仲裁程序法或法庭法。适用的程序法取决于仲裁当地或仲裁地。

 程序法决定当地法院参与仲裁过程的程度,例如:

  • 应遵守的手续;
  • 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管辖权的程度;
  • 当事人在选择仲裁程序时拥有多少自主权;
  • 法院给予仲裁什么样的支持;
  • 是否可以针对仲裁庭的裁决上诉,上诉时限是多久;
  • 裁决的可执行性。

地方法院参与仲裁的价值取决于该特定司法辖区法院的速度和质量。

 在英格兰和威尔士,1996年版《仲裁法案》对适用的程序法做出了相关规定。规定仲裁庭有义务:

  • 公正公平地开展仲裁活动;
  • 给予当事人双方合理的机会陈述案情、互相交涉;
  • 采用合适的程序;
  • 避免不必要的延迟或费用;
  • 提供公平方式解决待裁决事宜。

受程序法影响的仲裁其他重要方面包括披露、证人证据和时效期限。如果仲裁使用一套体制规则,程序法在仲裁地的影响可能会大大降低。尽管不同的体系采用不同的方法,但规则的内容往往不尽相同,在适用程序方面,给予当事人和仲裁庭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

 实体法

实体法是管辖争议主题和案情的法律,有时称之为“适用法律”、“管辖法”或“合同法”。在大多数司法管辖区,当事人可自由选择适用法律。仲裁协议一般会在一开始就规定其管辖法律,当事各方选择适用法律的权利受到各种国际公约和体制规则的保护。

 例如,伦敦国际仲裁法院(LCIA)规则规定:

“仲裁庭应根据当事人选择的适用其争议案情的法律或法律规则来裁决当事方之间的争议。 如果仲裁庭认定当事方未对此做出选择,仲裁庭应适用其认为适当的法律或法律规则。”

 如果适用法律未能解决欧洲合同(罗马I)非合同(罗马II)争议,请参阅单独的Out-Law指南。

 强制性规则

如上所述,尽管国际仲裁当事方可以自由选择适用争议的实体法,但当事方不能在仲裁地适用的规则之外订立合同。强制性规则是可以通过合同减损的规则。管辖争议适用的体制规则只能修改或取代仲裁地程序法中的非强制性规定。

 强制性规则

  • 可能影响争议案情,例如反腐败规则或竞争规则;
  • 可影响程序性规则,例如执行。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有一个案件,由于没有使用证人要求的特定誓言措词,导致裁决执行遭到拒绝。这个案件在阿联酋签署关于执行仲裁裁决的纽约公约之前就已裁定,虽然现在针对类似案件可能会做出不同的裁决,但此案件的最终结果只有经过昂贵而冗长的进一步诉讼后才能见分晓。

 该案例还说明了当事方一开始就应考虑仲裁成功后裁决执行地的重要性。由于裁决是否能够执行不仅取决于是否符合适用的程序法而且还依赖于当地法院是否支持,因此当事方应认真考虑特定司法管辖区对裁决执行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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