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指南最近更新于2013年5月。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是目前世界上使用最广泛的机构仲裁规则,尤其在涉及国际建筑与能源争议案件时。新版规则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2012年版仲裁规则适用于所有在此日期及以后发生的国际商会仲裁,当事人一致同意使用之前版本规则的情形除外。

该规则旧版本于1998年出版。新规则在很大程度上简要地编撰了国际商会秘书处自上次修订规则以来所遵循的解决方案与途径。

大多数规则变更旨在提高仲裁程序的效率。

2012年的规则明确要求仲裁员与当事人“尽一切努力以迅速且具成本效益的方式进行仲裁”。

这些变更将迫使参与者定义其索赔的更多方面,并在此过程早期概述争议的优点。

规则还包含对损害流程效率的行为的新的处罚措施。新规则允许仲裁庭在分配费用时,考虑“各方以迅速且具成本效益的方式进行仲裁的程度”。

整套新规定涉及紧急仲裁员,案件管理与多方仲裁。

2012年规则引入的主要变更

紧急仲裁员:紧急仲裁员条款可能是2012年规则中最具创新性的条款。需要紧急临时或保全措施而无法等待仲裁庭组成的当事人可以根据第29条与附录五的规定申请这些措施。

申请紧急仲裁员的一方须在秘书处收到申请后10天内提交仲裁申请。若未实现,主席将终止紧急仲裁员程序,除非紧急仲裁员确定需要更长时间。这段时间非常紧张。

紧急仲裁员的决定将采取命令的形式。该命令对仲裁庭不具约束力,且不明确紧急仲裁员的命令是否可以根据《纽约公约》(New York Convention)强制执行(意指裁决)。临时命令与措施可在某些司法管辖区的国家法律下强制执行,但不使用于其他司法管辖区。

如果当事人的仲裁协议于2012年1月1日之前达成,则2012年的规则第29条和附录五中的紧急仲裁员条款将不适用。此外,若当事人选择退出条款或同意遵循另一项规定,授予保护和临时措施的仲裁前程序紧急仲裁员条款将不适用。

案件管理:

仲裁规则要求仲裁庭召开案件管理会议,进而在仲裁开始时确定程序事项。如有必要,可进行进一步的案件管理会议,以确保有效率地进行仲裁。鼓励仲裁庭发挥积极主动的作用,通过使用附录六与国际刑事法院出版物《控制国际仲裁时间及费用的技术》中规定的管理技术,确定程序有效执行。

仲裁员必须告知当事人与秘书处其希望提交裁决草案的日期。根据旧版本规则,仲裁员应该传达“近似”日期(仅限秘书处)。此外,国际商会仲裁院在设定仲裁员费用时,须考虑仲裁员的效率和提交裁决草案的及时性。

仲裁庭的组成:

国际商会仲裁院的权力范围已扩大,以便在国家委员会未能在仲裁庭或国家委员会主席确定的截止日期内进行任命的情况下,仲裁庭可以任命一名合适的仲裁员。国家委员会证明直接任命是“必要的与适当的”。仲裁院还可在涉及国家或国家实体的诉讼中任命仲裁员。

仲裁员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根据1998年的仲裁规则,仲裁员必须独立于仲裁当事人;新版中,仲裁员须同时具有独立性与公正性。因此,他们必须披露任何可能引起对其公正性及可能对其独立性提出质疑的事物产生合理怀疑的情况。此外,预期的仲裁员必须签署一份接受声明,表明其有效性。此类声明旨在减少由于仲裁员过度承诺而导致的程序延误。

管辖权异议:虽然国际商会旧版仲裁规则允许当事人就仲裁协议的有效性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但根据新规则,除非仲裁秘书处提及该问题,否则仲裁庭将处理这些异议。为加快程序,国际商会规则的第6条条款进行了修订。

多方多合同:2012年规则包括多方多合同的全新条款第7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秘书处提交追加仲裁当事人的申请。除非全体当事人另有约定,追加当事人的申请须在仲裁庭组成之前提交。第9条规定了因多份合同引起的或与多份合同有关的仲裁请求,可在单次仲裁中提出。无论这些索赔是否根据“规则”下的一项以上仲裁协议作出。

最后,2012年的规则扩大了国际商会仲裁院的权力范围,以合并第10条规定的仲裁程序。

技术:新规则明确允许仲裁庭与秘书处通过电子邮件与各方进行沟通,因为他们实际上已经进行了一段时间,而旧版本的规则提到了传统老旧的沟通方式,例如电传和电报。已经删除了对这些过时通信方法的引用。鼓励仲裁庭考虑在听证会上使用视频会议,因为亲自参加会议并非必不可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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