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世界领先离岸财富中心之一,新加坡经常被卷入外国法院判决与仲裁判决执行之中。幸运的是,在该国法律制度下寻求执行相对简单。
仲裁判决
在新加坡执行外国判决与仲裁裁决
作为世界领先离岸财富中心之一,新加坡经常被卷入外国法院判决与仲裁判决执行之中。幸运的是,在该国法律制度下寻求执行相对简单。
仲裁判决
新加坡是纽约《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纽约公约”)缔约国。这允许仲裁裁决由155个其他签署国执行,根据新加坡国际仲裁法会有一些例外。这些例外情形包括仲裁协议有效期存在问题,或裁决违反自然公正或与公共政策存在冲突。
虽并不常见,在国家仲裁法规定下,或通过一项大陆法案,在新加坡的仲裁裁决也可能在新加坡“纽约公约”以外的其他国家执行。
法庭判决
目前在新加坡有两种方式执行外国法庭判决:
在其中一国的《互惠执行法案》或通过普通诉讼法案。
遵循外国判决能在新加坡注册《英联邦判决互惠执行法》(RECJA)或《外国判决互惠执行法》(REFJA)。这些法案允许基于特殊法庭的判决执行在:英国、新西兰、斯里兰卡、马来西亚、巴基斯坦、布鲁内尔、新几内亚、印度、澳大利亚、香港以及向风群岛。
外国判决注册须满足任一这些法案的特别标准,包括其须为最终确凿的,须用金钱支付。
如果外国法庭在没有管辖权的情况下行事,待处理的上诉,或者可证明判决通过欺诈获得,则执法可能会受到质疑。
拥有国际管辖权的外国法庭作出的判决,可采用普通法系诉讼。判决须最终且确凿,金钱数额须明确。如果违反自然公正,如果判决以欺诈手段获得,或执法违反新加坡公共政策,执法可以被拒绝。
随着新加坡已经签署了《海牙法院选择公约》(Hague Convention on Choice of Court Agreements),很快将会有第三种方式可行。该公约于2015年10月1日生效,一旦政府批准并通过必要的授权立法,将在新加坡生效。
这将允许在其他公约国家执行判决,其成员包括欧盟国家与墨西哥。美国也签署了这项公约,但尚未生效。新加坡目前没有与任何欧盟国家(墨西哥或美国)达成互惠执法法案,所以这样就可以更容易地执行这些国家以及将来签署该公约的其他国家的判决。
途径选择
最佳途径取决于判决的类型及作出该判决的法院。如果判决符合《外国判决互惠执行法》(或《英联邦判决互惠执行法》,则可以轻易登记。如果判决在这些法案范围之外,则须采取大陆法诉讼。这是一条更漫长、成本更高的路线。
一旦公约获得批准,立法通过,欧盟国家和墨西哥的判决应该更容易执行 - 但我们必须等待在新加坡通过授权法规才能看到精确的机制.
在新加坡进行国际判决
在相关的发展中,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SICC)于2015年1月作为新加坡高等法院的一个部门启动,以审理国际案件。在亚洲贸易和投资持续增长导致跨境争议数量和复杂性增加的预期背景下,这是提高新加坡作为亚洲及其他地区争议解决场所的地位的一部分。
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的判决在国内和国际上与新加坡高等法庭的其他判决相同。然而,由于新加坡国际商事法庭的主要目的是吸引国际案件,因此有必要提高其在新加坡境外的判决的可执行性。
当然,在这方面采取的任何进一步措施都可能涉及某种程度的互惠,这意味着在新加坡提高外国判决的可执行性。

We are working towards submitting your application. Thank you for your patience. An unknown error occurred, please input and try aga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