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ut-Law分析

南非 EPC 承包模式的风险再平衡:趋势、挑战与承包商应对


当前,设计、采购与施工(EPC)承包模式正呈现出风险共担程度持续加深的鲜明趋势。与此同时,项目业主对施工成本的控制愈发严苛,持续施加压力。在此双重背景下,国际承包商若要在南非市场立足并实现长远发展,必须主动把握该国基础设施与能源领域复苏所带来的关键机遇。

尽管市场正从传统模式逐步向更具风险共担特征的模式演进,但近期实践表明,合同安排中偏向业主的倾向依然普遍存在。因此,承包商在签署合同前必须进行充分的风险识别与审慎评估。

现有承包模式及风险分配

鉴于南非在能源与基础设施领域,长期且持续地依赖国际服务交付伙伴所具备的专业知识与技术能力,EPC模式在该国能源与基础设施领域的应用仍占据着“主流”地位。不过,这一模式存在两个较为突出的例外情况,即陆上风能市场和电池储能市场。在这两个特定领域,合同结构通常不采用传统的EPC模式,而是将合同拆分为供货合同与电厂配套系统合同,以此充分发挥专业供应商或承包商在效率方面的优势。

从整体市场实践情况而言,采用EPC合同的项目依旧呈现出较强的保守性特征。在合同条款设定上,通常会嵌入有利于业主的风险分配机制,以保障业主方的利益。不过,需要特别关注的是,南非国内的EPC市场存在两个颇具本土特色的风险例外情况,并且这两种风险的重要性正与日俱增:其一是愈发凸显的社区风险,其二是干扰工程顺利推进的非法活动风险。

在行业内,承包商普遍强烈反对独自承担与社区关系管理或社区骚乱相关的全部风险,这已成为一种广泛共识。其背后的核心原因在于,近期南非多地的项目遭遇了严峻挑战,项目所在地的社区频繁爆发骚乱,导致工地频繁停工、工程屡屡中断。特别是当项目涉及多个社区时,比如公路、铁路等基础设施项目,这类社区风险会呈“倍数级”放大。在这种现实压力下,业主和承包商正逐步打破传统的风险分配模式,通过更大程度的相互妥协,共同推动风险共担机制的形成。

同样,承包商对于承担与非法干预行为相关的风险也表现出愈发强烈的抵触态度。这类非法干预行为,通常由与项目并无正式关联的个人或团体发起,他们往往意图通过干扰施工进程来谋取不正当利益。在南非,此类非法活动大多由所谓的“工程黑帮”在背后操纵,且其活动范围已扩散至南非多个地区,成为工程建设中不容小觑的挑战。

EPC合同的适用是否因项目资金来源而有所不同?

EPC合同的适用规则会依据项目资金来源的不同而呈现出差异。具体而言,当项目采用融资模式时,其在合同处理方式上会与其他资金来源的情形存在显著区别。南非境内开发的大部分可再生能源项目,就是这一现象的典型例证。

在项目融资的框架体系内,南非的贷款方出于保障自身资金安全的考量,通常会提出一系列额外的保障机制要求。这一诉求直接使得此类项目所采用的EPC合同模式在很大程度上向业主一方倾斜。其中,组合式担保安排是常见的保障手段之一,其目的在于同时维护业主和借款人双方的利益。这套组合式担保安排通常包含多种形式,例如履约保函或者母公司担保(并且此类担保权益能够转让给借款人),又或者是贷款方所享有的“介入权”(step - in rights)。“介入权”赋予了贷款方在特定情形下接管项目的能力。具体来说,当承包商出现履约不力的情况,或者承包商进入企业拯救程序、被宣告破产而无法继续施工时,借款人可行使该权利。通常情况下,借款人行使“介入权”后,可直接介入项目,通过委任第三方承包商来完成工程建设。这一权利设置不仅为借款人提供了至关重要的保障,也有助于确保项目最终能够建成并投入运营,进而产生稳定的收益,用于偿还贷款债务。

条款的修订

在施工进程中,项目可能遭遇多种风险,这些风险广泛涉及工程变更指令的发布与执行、工期延误的管控与进度协调、工程缺陷的界定与责任归属、日常施工记录的妥善保存,以及通知程序的规范操作等多个关键领域。因此,在合同谈判阶段,各方务必对这些条款展开细致且审慎的评估,从而避免在后续合作中无意间承担超出预期范围或尚未充分识别到的风险。

工程变更

在合同谈判环节,工程变更问题通常并非各方激烈争论的焦点。只要工程变更对工期和费用产生的影响能够清晰界定,并且索赔程序明确无误,承包商大多会欣然接受并积极执行相关变更。然而,尽管从表面上看各方对此似乎达成较高程度的共识,但工程变更在实际操作中依然是引发争议的高发领域。

常见的变更争议主要聚焦于以下几个方面:变更的具体范围如何清晰界定、实施变更工程的权限边界在哪里,以及这类变更为合同条款或普通法所允许。

通常情况下,业主(或其委任的合同管理人)有权在工程竣工前的任意阶段,通过书面指令对工程进行变更。依据南非法律,工程竣工后,业主不得再发出变更指令。不过,业主可能会在合同中试图保留一些特定权利,比如对缺陷修复方式作出指示的权利,或者对“尾项工作清单”进行调整的权利。倘若同意授予业主此类权利,必须严格明确其适用范围,防止承包商在不知不觉中陷入一份“无限期”合同,即业主在原定工程范围完成后仍能持续追加工作。这种情况在公共部门尤为常见,政府采购部门常常试图通过这种安排,规避复杂的重新招标程序。对此,承包商应时刻保持警惕,避免因配合此类变更而间接违反政府采购法规。否则,可能会面临新增工作被暂停或取消的风险,甚至自身运营也会受到牵连。

此外,在普通法框架下,业主下达重大变更指令的权利是受到一定限制的。通常情况下,承包商也不愿意无条件地执行重大变更,除非已经和业主达成了书面共识。因此,合同条款往往需要做出有针对性的修订,明确限定潜在变更的规模与具体范围。为了避免未来就某项指令是否构成合同义务而陷入耗时又耗力的争议,双方应在项目初期就重大变更的判定标准以及相关程序达成一致意见,并在合同中进行清晰、明确的规定。

延误、进度与计划

在南非,NEC4和FIDIC等标准格式施工合同被广泛用作EPC合同的基础,这些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工程计划编制以及现场进度细化的相关基本义务。

以FIDIC黄皮书为例,其中明确规定,承包商需定期向业主提交月度进度报告。该报告内容广泛,通常涵盖多个方面:包括对计划进度与实际进度展开的对比分析;能直观反映现场施工进展的照片以及相关文件佐证资料;各类检验报告;还有质量管理方案等。除了这些明确的记录保存义务外,一旦实际进度与原定计划出现偏差,承包商还负有及时向业主发出通知的义务。

然而,在南非国内市场的实践中,上述合同条款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常常被认为不够完备和充分。因此,在后续签订的合同中,通常会进一步强化项目规划与进度报告方面的义务。具体而言,比如明确规定进度计划应具备的详细程度,指定所应使用的项目规划软件类型,要求精准识别并清晰标注关键路径,同时强化针对潜在延误、额外费用,或是其他可能对工程产生不利影响事项的通知机制。

NEC4合同着重强调项目经理和承包商之间需紧密协作,携手共同应对工程中可能出现的延误风险。其特有的“早期预警通知”机制,目的在于推动各方及时发现问题并迅速加以解决。如今,这类预警机制已不再局限于NEC合同体系,在其他各类合同范本中也愈发常见、日益普及。特别是在涉及银行融资的项目里,相关要求通常会得到进一步强化,以此切实保障各相关方的利益。

关于工期延长和延期费用的索赔权利,通常遵循行业通行惯例。不过,在某些行业领域,承包商通常会获得更广泛的追索途径。例如,不可抗力事件通常被视为“中性事件”,承包商一般仅能获得工期延长。然而,在私人可再生能源项目中,承包商在遭遇不可抗力时同时获得额外费用补偿的情况并不少见,尽管此类权利的行使通常需满足严格且复杂的“传导”(pass-through)通知机制。

鉴于上述权利与义务的不断强化,承包商必须系统、完整地保存各类施工记录,确保在发生可补偿的延误事件时,能够有效举证并最大限度地实现索赔。

缺陷与责任

在南非,一份精心拟定的EPC合同通常会明确约定承包商的“缺陷修复责任”,既涵盖“已通知缺陷”,也包括“潜在缺陷”。 这一责任通常通过缺陷责任期的形式来加以界定和约束。在该期间内,业主可就出现的缺陷向承包商发出通知,同时,承包商也负有独立义务,主动排查并纠正工程中可能存在的缺陷。

缺陷责任期的时长一般由合同双方通过协商来确定,通常情况下为一至两年。除此之外,承包商通常还需对所谓的“潜在缺陷”承担更为长期的责任。所谓潜在缺陷,是指那些在缺陷责任期届满时,由于隐蔽性较强等原因而难以被发现的缺陷。针对这类潜在缺陷,合同往往会专门设立一个独立的“潜在缺陷通知期”。该期限从缺陷责任期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通常会再延续3至5年,具体时长同样可由双方协商确定。这一约定与普通法下业主本就享有的“潜在缺陷索赔权”相契合。依据《时效法》(Prescription Act)的规定,索赔人自合理知悉自身索赔权利之日起三年内,有权提起诉讼。因此,如果缺陷属于隐蔽性较强的潜在缺陷,承包商的责任期限可能会随着业主知晓时间的推迟而显著延长。为了避免承包商的责任无限期地延伸,合同中通常会明确约定,业主在缺陷方面的合同权利是其唯一的救济途径。通过这样的约定,将承包商的潜在缺陷责任限定在“潜在缺陷责任期届满时”。

在可再生能源项目里,“系列缺陷责任”机制得到了普遍应用,专门针对工程中的关键设备组件,如太阳能光伏板、逆变器、跟踪系统以及风力涡轮叶片等。通常情况下,此类关键组件的“系列缺陷通知期”时长与常规缺陷责任期保持一致。一旦发现此类关键组件存在缺陷,承包商一般需要进行根本原因分析。若经分析确认确实存在缺陷,承包商应当更换该类型的所有组件;或者当“已安装组件中出现相同缺陷的比例达到合同所约定的标准”时,需对该制造批次的全部组件进行整体更换,以此确保项目能够长期稳定地运行。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承包商还需履行严格的质量管理与测试义务,确保工程成果符合承包商自身承诺的技术规格、业主要求以及适用的法律所规定的标准。

另外,承包商还需妥善保存测试合规记录。这些记录将成为承包商在工程竣工后,应对可能出现的任何涉及所谓缺陷工程的索赔时的有力辩护依据,有助于维护承包商的合法权益。

合同管理

在南非,合同管理人这一角色得到了广泛运用。他们不仅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领域具备深厚的专业知识,还拥有敏锐的商业头脑,能够为项目的顺利推进提供有力支持。

不过,合同管理人的权力并非毫无边界,而是严格限定在相关合同体系条款所授予的范围之内。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这些权力的具体范围常常成为合同双方争议和理解分歧的焦点。

尽管合同管理人由业主任命并由其支付报酬,业界普遍认为其在法律上并不具备“独立第三方”的地位。但根据普通法原则及相关行业职业道德规范,合同管理人负有公平、公正行事的法定义务,尤其在作出裁决或决定时须保持中立。部分合同还会以明确的条款形式,将这一固有义务载入其中,以强化其约束力。

在项目推进与执行期间,一个常见且颇具棘手性的问题,往往出现在需要突破严格合同机制约束的情形中。比如,一方提出请求,希望获得从宽处理或得到豁免,或是为应对违反合同既定流程的状况而提议对合同进行修订。在此类情形下,除非合同中明确赋予合同管理人批准合同修订的权限,否则各方都必须严格遵循合同里的“修订条款”。这类条款通常明确规定,任何对合同的修订都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且只有经各方正式授权的代表签署后,修订内容才具备法律效力。

索赔与争议

在南非的EPC合同中,时效条款被广泛采用。只要条款表述清晰明确,并清楚表明未按要求行事将导致权利丧失,法院通常会认可其法律效力。实践中,常见的做法是进一步强化“传统的”先决条件类条款,例如,不仅对索赔的初始通知设定严格的时限,也对后续提交索赔详细资料附加时效限制。在涉及“传导”(pass-through)索赔机制的项目中,承包商通常负有提前发出通知并提供完整索赔信息的义务,以便业主能够及时履行其在主合同(如购电协议)项下的相应通知责任。若承包商未能满足上述任一程序性要求,往往会直接丧失相关权利。因此,从合同起草的角度而言,合同通知的形式要求与时限设定既要符合实际情况,又要表述清晰,这一点至关重要。

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机制常会根据南非当地法律环境以及各方对于裁决方式或指定仲裁机构的偏好进行调整。然而,这类修改通常不会实质性改变合同原本设定的多层级争议解决程序。

在争议解决过程中,任何索赔的最终裁定一般通过仲裁来完成,并且仲裁结果不得上诉。但根据南非《仲裁法》,在极少数法定情形下,当事人可向法院申请对裁决进行司法审查。合同通常会保留一方当事人向法院寻求紧急救济的权利,例如申请禁令救济。此类例外的一个典型场景是,当业主试图兑付履约保函而承包商提出异议。然而,考虑到仲裁规则及国际实践在紧急救济方面通常比法院程序更为灵活高效,承包商在类似情形下也可考虑依据适用的仲裁规则(如南部非洲仲裁基金会国际仲裁规则)申请紧急救济措施,作为向法院寻求救济的替代方案。

尽管这些程序对具有国际项目经验的承包商而言可能并不陌生,但鉴于南非独特的法律环境和实务操作惯例,充分了解并审慎应对当地的特殊要求,仍是确保权利有效维护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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