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ADM Industries Centers Ltd v Inerco Trade SA [2026] EWHC 1873 (Comm) 一案中,英国商业法院在对一项金额为312万美元的GAFTA仲裁裁决进行上诉审查时,正面处理了上述问题。该案源于现已终止的黑海粮食倡议框架下船舶检查暂停所引发的争议,并就以下三项随着地缘政治扰动增多而反复出现的重要问题提供了关键指引:合同不可抗力条款中“不可预见性” 的认定门槛、未遵守通知期限的严格后果,以及不可抗力延期与单独装运延期机制之间的相互关系。
识别出的核心问题
- 合同不可抗力条款中的“不可预见”究竟意味着什么? 如果某一事件在理论上并非完全不可想象,但其发生概率微乎其微,是否仍可构成“不可预见”?实践中,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往往在于:可预见性究竟是一个二元判断(即事件是否存在发生的可能),还是一个程度判断(即事件的发生概率有多大)。对于严重程度逐步升级的事件,例如检查延误最初仅表现为常见的一日暂停,后续却演变为长期阻滞,准确界定该事件何时由“可预见”转变为“不可预见”尤为重要。这不仅关系到不可抗力条款是否被触发,也直接影响通知是否在约定期限内送达。
- 及时发出通知究竟只是形式要求,还是援引不可抗力的严格先决条件? 不可抗力条款通常要求主张不可抗力的一方在特定期限内发出通知。在通知仅迟延一两天的情况下,该方往往会辩称,买方并未因此遭受任何不利影响;但这一抗辩在法律上能否成立,尚无定论。
- 卖方能否“叠加”适用不同的延期机制? 当合同同时规定不可抗力中止条款与独立的装运延期条款时,二者能否先后适用,抑或仅能择一主张,往往并不清楚。
英国法院的裁判以及理由
- 上述原则在 ADM Industries Centers Ltd v Inerco Trade SA [2026] EWHC 1873 (Comm) 一案中得到了英国商业法院的直接审查。该案系依据《1996年仲裁法》第69条就GAFTA上诉委员会作出的一项仲裁裁决提起的上诉。该裁决判令买方向卖方支付312万美元的损害赔偿及相关费用。
- 争议源于一份适用GAFTA Form 48的乌克兰玉米买卖合同。拟装运涉案货物的船舶因联合协调中心(该中心系根据黑海粮食倡议设立)的俄罗斯检查员暂停对驶入的非俄罗斯船舶进行检查,连续约十一日无法通过检查并进港装货。该事件发生于2023年5月,从事后来看,已初步反映出此后黑海局势进一步恶化的迹象。卖方据此援引不可抗力条款,买方则拒绝承认该项主张。卖方遂将买方的拒绝视为预期违约或毁约行为。
- 关于“不可预见”的含义,法院维持了GAFTA上诉委员会的解释。法院认为,“foreseeable”(可预见)与“probable”(很可能发生)等词语的含义须结合具体语境理解,并非僵化的技术术语。在不可抗力条款语境下,该条款的目的本就在于分配当事人未作专门安排的剩余风险,因此“不可预见”应理解为:在订约时其发生概率低到可忽略不计,即在商业上可以不予考虑的事件。法院认可GAFTA上诉委员会的认定,即尽管一至两日的短暂检查暂停此前曾发生过,因而属可预见;但长达十一日的持续停摆,其发生概率微乎其微,因此构成不可预见。尤其重要的是,法院确认,可预见性有时属于程度问题。正如法院所指出的: “恶劣天气可能是可预见的,但连续三天的飓风未必如此。”
- 关于通知要求,双方均同意——法院亦予以确认——GAFTA上诉委员会在这一问题上存在错误。第20条中 “provided that” 的措辞构成严格的先决条件。GAFTA上诉委员会此前认为,迟延通知并未造成损害,因而可以宽免卖方未及时通知的后果。该理由被法院否定,认为这将导致 “以一种不切实际且不必要地难以预测的方式,来判断当事人是否遵守了一项简单、精确且明确的条款” 。法院因此将案件发回GAFTA上诉委员会,以进一步认定卖方于2023年5月16日发出的通知是否事实上仍属及时;而该问题取决于一个尚未解决的事实争议,即不可预见事件究竟始于2023年5月7日还是5月9日。
- 至于不可抗力条款与装运延期条款之间的关系,法院同意GAFTA上诉委员会的结论,即卖方可以在第20条所产生的延期基础上进一步援引第10条。第10条中的 “原定期间” ,应理解为第10条项下任何延期生效前适用的装运期间,其中亦包括依据第20条因不可抗力而产生的延期。法院通过比较双方解释可能产生的后果作出这一结论,并认定买方的解释将导致不符合商业逻辑的结果,例如:已经援引延期条款的卖方反而受到惩罚,而未援引者却处于更有利地位。
普通法与实务层面的解决路径
结合上述裁判理由,我们还可从该判决中获得以下几点实务启示。
将“不可预见性”理解为一种概率门槛
当事人应避免将“不可预见”机械地理解为一个非此即彼的二元概念。在不可抗力语境下,该表述通常与封锁、敌对行为、罢工及天灾等事件并列出现。这些事件在理论上均可设想,但通常属于发生概率较低的异常风险。若将“可预见” 简单等同于“理论上存在发生的可能” ,不可抗力条款在实践中的功能可能被架空,因为几乎任何扰乱事件在抽象层面都可以被设想。在当今地缘政治格局下,港口罢工、针对航道的无人机袭击,以及检查机制被政治化运用,已不再是全然陌生的风险。然而,若据此认定一切此类事件都属“可预见” ,则无异于否定不可抗力条款的适用空间。
更合理且更符合不可抗力条款商业目的的理解是:所谓“不可预见”,系指在订约时看来,其发生概率低到可以忽略不计的事件。这并不等同于“发生可能性较低”。一些事件虽然不太可能发生,但其概率仍具有商业上的现实意义;而“可忽略不计”则意味着其发生概率之低,足以使理性的商业主体在订立合同时完全无需将其纳入考量。
尤其应当注意的是,可预见性可能是一个程度问题,而非性质问题。例如,港口延误一日可能因经常发生而属于可预见;但同一港口连续关闭十一日,则可能因从无类似先例而构成不可预见。因此,当事人及其顾问不应仅关注某类事件本身是否可预见,更应着重考察该具体事件的规模与持续时间是否可预见。为此,持续保存相关港口、贸易走廊或检查机制过往中断模式的书面记录极为重要,因为这将构成仲裁庭或法院判断特定中断事件的发生概率是否已跨越“可忽略概率门槛”的统计基础。
将通知要求视为不可协商的刚性义务
不可抗力条款通常要求主张不可抗力的一方在确定期限内发出通知,例如在事件发生后连续七日内,或在装运期开始前若干日内。卖方应将此类期限视为援引不可抗力的绝对先决条件。相关条款中常见的“provided that(前提是/但须以……为条件)”等措辞,正是典型而明确的条件性语言。
对于“买方并未遭受损害”或基于“商业逻辑与自然正义”请求宽宥迟延通知的主张,当事人不应过度依赖。尽管该等观点在个别贸易仲裁中偶有获得支持,但其法律基础并不稳固。通知要求具有明确且合理的商业功能:使买方能够及时判断自身处境、安排替代履行,并管理其下游合同义务。在大宗商品价格可能于数日内剧烈波动的市场环境下(如近期黑海码头遇袭及霍尔木兹海峡运输受扰后小麦价格的急剧波动)——即使通知仅出现短暂迟延,也可能实质影响买方采取减损措施的能力。此类条款旨在实现双方利益之间的合理平衡:一方面给予卖方适度的通知窗口,另一方面也避免买方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
从实务角度出发,卖方应在最早可能时点发出保护性不可抗力通知,即使当时事态尚在发展之中。发出一份最终被证明并无必要的通知,远比错过一个后来被证明可能对不可抗力主张产生决定性影响的通知期限更为稳妥。
有意识地叠加适用不同延期机制
当合同同时包含不可抗力中止条款与独立的装运延期条款时(如GAFTA Form 48中的第20条与第10条),卖方应理解,这两种机制并非当然相互排斥。因不可抗力而获得的延期,并不会使一般装运延期条款失效或被排除。若装运期已因不可抗力条款的适用而获得延长,则就延期条款而言,其中所称“原定期间”应理解为经该不可抗力延长后的装运期间,而非合同最初记载的日历期间本身。换言之,如卖方在不可抗力延期之外仍需额外时间,可以在不可抗力延长期届满后的第一个营业日之前,依据装运延期条款另行发出通知并主张进一步延期。
但卖方必须主动行使该项权利。一般装运延期并不会自动生效,卖方必须在规定期限内采取明确行动,依照相应合同条款另行发出延期通知。若未能按顺序发出相关通知,即先依据不可抗力条款发出通知,再依据一般装运延期条款主张进一步延期,两种机制之间便可能出现程序上的衔接缺口,导致卖方无法获得相应延期,进而面临逾期履行的风险。
实务建议
- 立即发出保护性不可抗力通知。不要等到中断事件的性质或持续时间完全明朗后再行动。应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及时发出通知,并随着事态的发展持续向对方提供更新。通知期限应被视为援引不可抗力的绝对先决条件——因为法院极有可能作出这样的认定。即使事件的实际影响尚未显现,或仍有待对事件进行分析,提前发出通知仅为 “保留自身权利” ,也几乎不会产生任何不利后果;相比之下,未及时发出通知的后果则严重得多。
- 记录中断事件的历史频率与持续时长。妥善保存相关港口、贸易走廊及检查机制既往事件的资料,包括其发生频率、持续时间及严重程度。这一统计基线,是证明某一特定中断事件的发生概率低至“可忽略不计”、从而构成“不可预见”的关键基础。
- 区分事件类型与事件严重程度。不可抗力主张之所以可能成立,未必是因为该类中断事件本身不可预见,而可能是因为其持续时间或严重程度远超以往经验、发生概率低至可以忽略。因此,在提出不可抗力主张时,应据此准确构建论证框架。
- 有意识并按顺序叠加适用不同的延期机制。 如合同提供多种延期机制,应分别依据相应条款、在各自规定的期限内逐一发出通知。不要想当然地认为一种延期机制必然排除另一种延期;同样,也不要误以为后续延期会自动生效。
- 尽早确定不可抗力事件的准确起始时间。 对于逐步升级的持续性事件,准确判断其何时从“可预见”转化为“不可预见”至关重要。这不仅决定不可抗力条款是否被触发,也关系到通知是否及时送达。因此,应及时保存并固定同期证据,以判断中断事件何时在性质上已显著异于以往经验而构成不可预见。有时,区分“可预见”与“不可预见”可能带有一定的主观性。因此,在内部记录并保存团队据以认定某一事件已从“可预见”演变为“不可预见”的分析判断过程,同样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