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诚梅森律师事务所仲裁业务专家Rachel Turner(陶瑞)表示:“新修订的《仲裁法》广泛吸纳了2024年《仲裁法(修订草案)》的修订内容,旨在推动中国仲裁框架的现代化进程,并进一步与国际仲裁的通行标准接轨。此次修订正式认可了多项关键性概念,包括‘仲裁地’、仲裁协议独立于主合同的‘独立性’原则,以及仲裁庭有权就其管辖权问题作出裁定的‘自裁管辖权’原则。”
值得注意的是,针对涉外仲裁案件,此次修订引入了在国际仲裁规则和法律中普遍适用的“仲裁地”概念。这一概念在中国此前的立法及仲裁实践领域均未涉及。在过去,仲裁裁决的“国籍”判定通常依据仲裁机构所在地来确定。
2025年《仲裁法》重申了仲裁协议的独立性原则。该法对现行2017年《仲裁法》以及《民法典》中的相关规定进行了系统整合与范围拓展,并明确指出:即便主合同未成立、未生效或被撤销,仲裁协议仍独立有效。此外,新《仲裁法》进一步强化了仲裁庭在审理争议案件过程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新修订的《仲裁法》还吸纳了2021年《仲裁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中提出的“自裁管辖权原则”,不过在此基础上增加了一项重要限制条款:仲裁庭固然有权审查仲裁协议的效力,但如果当事人对此存在异议,法院将保留最终决定权。
在适用范围方面,《仲裁法》中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条款的适用范围得到进一步扩展,新增了“其他涉外纠纷的仲裁”这一类别。这一调整不仅拓宽了适用涉外仲裁规定的争议类型范畴,也为之后可能出现的其他涉外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留出空间。
对于涉外海事纠纷,以及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内设立登记的企业之间产生的涉外纠纷,允许开展临时仲裁。这一举措充分体现了中国在立足国内实际国情的基础上,稳步推进与国际仲裁实践的接轨进程。
2025年《仲裁法》的另一项重要更新聚焦于临时措施。新修订的《仲裁法》明确规定,临时措施涵盖财产保全、行为保全以及禁令。更为关键的是,在紧急情况下,当事人甚至无需等待仲裁程序启动,即可在申请仲裁前,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采取临时措施,具体包括财产保全、证据保全、行为保全和禁令。
品诚梅森律师事务所的王筱泉(Susan Wang)顾问指出:“新修订的《仲裁法》顺应了全球仲裁领域提升透明度和效率的发展趋势,而这正是全球仲裁框架持续迈向现代化的关键驱动力量。”
她进一步表示:“结合近期发布的关于在仲裁中使用人工智能技术的指引,以及中国仲裁机构规则的更新完善,中国正积极致力于在仲裁理念与实践领域走在世界前列。”
此次修订后的《仲裁法》,在仲裁员任职资格方面实现了显著拓宽,不仅涵盖法律、经济、科技等领域的专业人士,还将符合条件的境外人士纳入任职范围。此外,该法新增了关于仲裁员独立性、公正性以及回避理由的明确规定,并进一步强化了仲裁员的职业道德标准要求。
新《仲裁法》还明确规定,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同时,仲裁机构需及时公开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收费标准以及年度业务报告等关键运作细节,以此增强仲裁工作的透明度,提升公众对仲裁的信任度。
在时间效率方面,新《仲裁法》缩短了撤销裁决的时限,将原六个月的期限压缩至三个月,确保仲裁裁决处理更加高效及时。此外,如仲裁庭发现一方当事人为启动仲裁程序而单方面捏造核心事实,有权直接驳回其仲裁申请,这一规定大幅提高了恶意仲裁的成本。
其他重要修订还包括,对于原《仲裁法》中未获正式承认的境外仲裁机构,在获得国务院批准后,将有权在自贸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业务机构。
最后,新《仲裁法》积极鼓励涉外仲裁当事人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涵盖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这一制度设计体现了中国打造统一、高效、具有全球竞争力仲裁生态体系的战略意图。新《仲裁法》不仅提升了中国内地仲裁机构的国际竞争力,也再次肯定了中国香港在全球仲裁版图中的战略地位。值得强调的是,仲裁服务的拓展并非零和博弈,中国内地与中国香港的仲裁优势将形成互补,为中外企业提供更多选择与更大灵活性。
Rachel Turner(陶瑞)表示: “鉴于中国香港是亚洲地区备受青睐的仲裁地,这一规定对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作为仲裁地的发展而言,无疑是重要且具有深远意义的一步。”
对于企业而言,关键在于根据具体争议的性质,综合考量执行目标、成本效益、程序偏好及国际声誉等因素,选择最契合自身需求的仲裁地与机构。这种多元化的选择机制,将进一步提升中国在全球仲裁市场中的吸引力与话语权。
她还强调:“2025年《仲裁法》的出台,标志着中国仲裁框架在与国际标准接轨的道路上迈出了关键一步。同时,改革路径保持稳健,在创新发展与监管控制之间实现了精准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