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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香港法改会建议对香港仲裁采用与结果有关的收费架构


中国香港法律改革委员会近日建议,应撤销禁止律师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及其他地方进行的仲裁和相关法庭诉讼中采用与结果有关的收费架构的规定。

法改会是在一份报告中提出上述建议的。此前,其曾就该报告征询了公众意见。

品诚梅森国际仲裁专家Dean Lewis博士表示:“法改会的这条建议备受仲裁界欢迎。诉诸司法以寻求公义应该是每个司法体系的堡垒,而与结果有关的收费会让原本不愿意通过价格昂贵的仲裁寻求正义的企业获得更多寻求正义的机会。”

与结果有关的收费(ORFS)适用于律师与当事人订立的三类协议:按条件收费协议(CFA)、按损害赔偿收费协议(DBA)和混合式按损害赔偿收费协议(hybrid DBA)。

根据按条件收费协议,当事人如果索赔成功,需向律师支付一笔额外费用,即成功费。成功费可以是双方约定的一笔固定费用。如果法律程序中不涉及与结果有关的收费架构,成功费可以按律师惯常收费的一定比例收取。

根据按损害赔偿收费协议,只有当当事人在案件中获得“财务利益”时,才需向律师支付费用。该费用参照当事人通过仲裁程序获得的任何财务利益或和解协议下和解金额的一定比例计算。

根据混合式按损害赔偿收费协议,律师按其在项目过程中提供的法律服务收取费用,通常会给予一定折扣,同时,在当事人在案件中获得财务利益时,律师还会按损害赔偿收费协议额外收取一笔费用。

法改会建议,应参照律师在不采用与仲裁结果有关的收费架构的情况下,向当事人收取的费用设定成功费,最高收取比例为100%。法改会同时还建议,如果当事人获得广义的“财务利益”,律师应根据其和当事人约定的条款,基于财务利益的数额,按损害赔偿收取费用,最高收取比例为财务利益的50%。

此外,法改会还在报告中建议,相关立法应以非穷举的方式举例说明律师可以在仲裁结束前终止与结果有关的收费架构的主要理由。根据该报告,法改会认为无须为当事人可在仲裁结束前终止与结果有关的收费架构提供法定理由。

与仲裁结果有关的收费架构对人身伤害索赔无效,且不可强制执行。该报告建议,人身伤害索赔之外的索赔应与其他通过仲裁解决的索赔得到同等对待。

为了让律师获准采用与结果有关的收费架构,该报告建议,应以清晰而简单的用语对《仲裁条例》(第609章)、《法律执业者条例》(第159章)、《香港事务律师专业操守指引》和香港大律师公会《行为守则》进行适当修订。

该报告建议,作为与仲裁结果有关的收费架构机制的一部分,更为详细的立法框架和保障措施应在附属法例中提供。其提议的保障措施包括,与结果有关的收费架构须以书面做出,并由当事人签署;律师应告知当事人,其有权获得独立的法律意见;应为与结果有关的收费架构设置至少为期7天的冷静期。

香港法律改革会与仲裁结果有关的收费架构小组委员会于2020年12月发布了咨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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